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76號

原告 陳沛璇

被告 曾祥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4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丁智慧

法官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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