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3號

原告 陳淵典

訴訟代理人 陳禹農 律師

被告 金碩 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萬4,752元,及提撥8,317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核定為22萬3,069元【計算式:(21萬4,752元+8,317元)=22萬3,06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以,原告應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06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1/3)=1,06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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