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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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原告廖○宇(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廖○均(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張○晴(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 律師

被告 邱建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8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蔡至峰

法官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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