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原告廖○宇(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廖○均(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張○晴(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 律師
被告 邱建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8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蔡至峰
法官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