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連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1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廖佳玲┌──────────────────────────────────────────────────┐│附表:股票95年度除字第11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1│600││││即連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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