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0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淑芸
上列上訴人陳淑芸與被上訴人 葉雅青 即 葉家馳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陸
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