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34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昀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昀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昀翰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蔡昀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之2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4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之2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0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5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王宥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蔡昀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2年9月26日
112年10月4日
112年9月26日、
112年10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8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82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6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8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0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481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3日
113年6月25日
113年7月30日
確
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8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0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48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12日
113年8月8日
113年9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6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2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58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11日(2次)
112年9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0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偵字第366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032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58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9日
113年10月29日
確
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032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1日
113年12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45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9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