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10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鉅順實業有限公司上列抗告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本院98年度司字第1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聲報就任鉅順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已於民國98年6月10日提出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本院遲於98年7月7日以抗告人未遵期提出上開文件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應認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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