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侵上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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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侵上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上易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楊金順選任辯護人董家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予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參與判決之法官姓名欄中,關於「法官李幼妃」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楊志雄」。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係由審判長法官趙文卿、法官楊志雄、法官林庚棟參與審理,有本院民國103年4月16日審判程序筆錄可稽,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係由審判長法官趙文卿、法官李幼妃、法官林庚棟參與判決,其中有關法官李幼妃參與判決部分,顯係法官楊志雄之誤載,依首開說明,自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志雄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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