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035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新宏 輔佐人即被告之配偶 李靜修 選任辯護人 林志豪 律師
徐明水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33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