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原告 徐廖菊妹 被告 葉斯能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本院105年度交訴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簡志宇法官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