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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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號原告 陳明山
陳黃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秀杏 、 黃育雯 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