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9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朝守被告張竣圍被告蔡榮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所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沒收為從刑,其宣告原則上以有主刑之存在為前提,故如諭知被告無罪,或被告所犯之罪與案內扣押之物全然無關者,該扣押物,即不得宣告沒收(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5705號判決意指參照)。
三、經查,被告張朝守、張竣圍及蔡榮良等3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告等3人犯罪嫌疑不足,而於民國104年4月3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條第10款,對被告張朝守等3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署104年度偵字第2023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因本件被告張朝守等3人係經檢察官調查後認定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故其等行為尚不構成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因此縱使於查獲現場扣得「賭資」新臺幣1,630元及撲克牌1副,揆諸前揭說明,仍無從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宣告沒收。
是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即有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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