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95號聲請人 古谷美紀 子代理人 周志安 律師相對人 蔡志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53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假扣押,經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53號裁定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限期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就假扣押所涉之請求,業經相對人起訴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51號受理在案,其請求之原因事實與原聲請保全之原因事實相符,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及相對人之起訴狀影本附卷可證。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即屬依法未合,不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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