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更一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罰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 邱四德 代表人 邱瑞華 訴訟代理人 邱俊哲 律師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鄭義和 訴訟代理人 李玉蘭
吳奇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稅捐稽徵法罰鍰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台財訴字第100001034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6號判決,原告與被告均表不服,分別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2年度判字第6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2年6月1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劉錫賢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孟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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