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司調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調字第1241號

聲請人 謝明翰

相對人 李明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設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給付設計費事件聲請調解,相對人住所於臺南市,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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