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三五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四八號為不起訴處分,而該案扣得被告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十一包(共淨重三十九點八九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八包(共淨重二十九點三五公克),均係違禁物;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為專供施用之器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四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不明白色粉末及結晶體,業據被告自承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在卷,並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及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驗,確各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所出具之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調科壹字第○九五二三○○○一二○號、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調科壹字第○九五二三○三三七六○號、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調科壹字第○九五二三○四六三二○號、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調科壹字第○九五二三○四九九三○號鑑定書各一紙,及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所出具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管檢字第○九五○○一一七○一號、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管檢字第○九五○○一二五二五號、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管檢字第○九五○○一三六六三號鑑定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是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聲請意旨另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為專供施用之器具,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專供施用毒品器具,構成要件應予限縮且嚴格解釋,法文既曰「專供」,自應解為「專」以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為限,而不包括施用者就原有其他用途之物,予以加工製造而供作施用毒品之器具在內,否則恐將使為便於施用毒品之人,僅以玻璃球、鋁箔包、吸管、針筒等物為材料自行製作簡便施用器具以易於其施用之行為,不當入罪於同條例第四條第五項「製造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範圍內,而遭致更重於施用毒品罪之刑責,且「專供施用毒品器具應指製作該物品之目的及使用上係專門供作施用毒品之器具而言,至於以其他日用物品併湊製造臨時替代使用之器具,應不包括在內,不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予以沒收」,亦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年法律座談會、法務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八八法檢字第一七九八號函意旨可供參照。基此,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僅係被告用以易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器具,無論就其性質上或使用上,亦均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顯非屬違禁物之範疇,僅係被告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或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佩霞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附表:
┌──┬────────────────────────┐│編號│應沒收銷燬之扣案物│├──┼────────────────────────┤│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合計淨重柒點陸公克。│├──┼────────────────────────┤│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叁點陸叁公克。│├──┼────────────────────────┤│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合計淨重玖點柒公克。│├──┼────────────────────────┤│四│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拾捌點玖陸公克。│├──┼────────────────────────┤│五│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伍肆公│││克。│├──┼────────────────────────┤│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陸點肆肆貳公│││克。│├──┼────────────────────────┤│七│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伍點肆叁壹公│││克。│├──┼────────────────────────┤│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拾柒公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