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58號異議人即受刑人甲○○
(現因另案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七年度執字第四五九九號所為發監執行之指揮命令認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並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四百八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準此,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法院所諭知者,僅係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已,至於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七條規定,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亦即由執行檢察官視個案具體情形,考量受刑人之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關係等因素,並審酌其如不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是否難達科刑之目的、收矯正之成效或維持法秩序等,以作為其裁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之憑據,非謂僅因犯罪情節輕微,而受刑人一有身體、教育、職業、家庭等事由,暫時無法執行,執行檢察官即應一概予以准許。是以法律賦予執行檢察官此項裁量權,僅在發生裁量瑕疵之情況時,法院始有介入審查之必要,否則應尊重檢察官裁量權之行使。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間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桃簡字第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所犯雖為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受六個月有期徒刑之宣告,惟執行檢察官認受刑人多次涉犯施用毒品案件,若不送監執行,恐難收矯治之效,而不許其易科罰金一節,固經本院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執字第四五九九號執行卷無訛。然查受刑人前於八十九年間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三一四二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認無繼續施用傾向,始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五九號處分不起訴確定;復於同年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七一五一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復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八○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九十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五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於九十二年三月六日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另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六○○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確定,嗣其經戒治期滿三月,戒治期間成績評定為合格,再由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六○○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嗣因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又施用毒品,而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且情節重大,復由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四五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戒治,並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又前開保護管束期間所犯施用毒品案件,由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於九十二年九月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九十五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七四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五九三四號減刑為有期徒刑三月,又於九十六年九月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循此以觀受刑人先後五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判處罪刑確定,且所判處有期徒刑部分均經受刑人以易科罰金之方式執行完畢在案,是本件執行檢察官依其法律賦予指揮刑事案件執行之專業判斷,以受刑人前有多次施用毒品紀錄,並經准許受刑人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在案,然仍未能因此警惕,而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具體認定受刑人所犯本案所處之有期徒刑,如准予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且難以維持法秩序,而不准予易科罰金,以法院事後審查本件執行檢察官所為之處分是否有違法失當之角度而言,並未見有何逾越法律授權、專斷或將與事件無關之因素考慮在內等濫用權力之情事,難認執行檢察官有執行指揮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是本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為未准予受刑人易科罰金之處分,其指揮並無不當,則本件受刑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八十四條、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佩霞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