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五九、二六二號
原告甲○○
許英燦 被告乙○○
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台中分公司設台中市○○路○○○號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三一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審判長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