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字第1號原告 張珊瑚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麗英 原告 張翔竣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 律師被告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法定代理人 簡以嘉 被告 郭佳倫
廖丸惠 江淑華 蔡昀霖 共同訴訟代理人陳鎮律師複代理人 李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