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61號聲請人 彭燈嶽 相對人 謝憶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謝憶梅(即債務人)於民國101年3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1年6月8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6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南光││25-34│建│94│全部│謝憶梅│└──┴───┴────┴────┴────┴────────┴─┴─────────┴──────┴──────┘┌────────────────────────────────────────────────────────────────┐│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61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461│東興三街314巷9│南光段25-34地│住家用、加強磚│一層:49.72、二││全部│謝憶梅│││││號│號│造、2層│層:48.5、合計:│││││││││││9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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