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48號異議人甲○○即受刑人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633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甲○○因重利案件,由先行偵辦之檢察官就扣案帳冊之部分內容起訴,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85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確定,復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准異議人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嗣不同檢察官再就該帳冊中其他部分事實起訴,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20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確定,詎檢察官就同一帳冊內之重利犯行,竟不准異議人易科罰金,按異議人並非判決確定後另行起意犯罪,前案所定之執行刑亦較後案所定之執行刑期間為重,檢察官不准後案易科罰金,實有違比例原則。再者,異議人並未觸犯刑法妨害自由罪,檢察官在其核發之99年度執崔字第6332號執行指揮書所附罪名及刑期明細附表編號22至24,竟列妨害自由罪,與本案確定判決諭知之主文不符,其執行指揮確有違法,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察官之執行命令,准予異議人分期繳納易科罰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而聲明異議之裁定,如係就實體加以裁判,即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其應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自不待言。經查,異議人甲○○前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201號判決處恐嚇罪3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均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如附表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並均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嗣異議人認檢察官就該案所核發之99年度執崔字第6332號執行指揮書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於99年7月2日繫屬於本院,同年7月9日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
343號裁定實體上駁回異議人之異議,有上開裁定、本院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報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參,異議人復以同一事由再向本院聲明異議,於同年7月13日繫屬於本院,有刑事聲明異議狀上所附本院收文戳章可憑,顯係就同一事實,重行聲請裁定,且因本案繫屬在後,揆諸上開說明,自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佳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恩慈┌──┬──────────┐│編號│宣告刑│├──┼──────────┤│1│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7│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8│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0│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