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宇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宇暉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宇暉前經本院認為因詐欺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執行羈押,迄今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本院於107年1月5日訊問被告後,被告雖仍未坦承犯行,惟本院已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證人 朱文炎 於偵訊中之證述、告訴人 邱葉月浪 於警詢中之陳述、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4張、現場照片13張及GOOGLE地圖網站列印資料等證據,認定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1、2款之3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4月在案,足見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
四、又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其雖表示其父親住院治療,僅母親支撐家計,希望能具保停止羈押以分擔家計等語,然本院斟酌被告於警方查獲當下進行逮捕時,仍亟欲逃離現場,顯見被告在犯罪事跡敗露後,仍不甘受罰,欲以逃亡脫免刑責,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再審酌被告在本案角色為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為詐騙集團詐騙被害人款項不可或缺之一環,且其犯行幾近造成被害人損失高達45萬元款項,係警方及時查獲被告,被害人始倖免於難,可見被告犯罪情節已非輕微,應有高度確保審理程序遂行之公益,以此與被告個人自由法益之私益權衡,已難認無羈押之必要性。況且,被告直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仍一再否認其遭警方查獲當下亟欲逃亡之事實,反一再飾詞辯稱其係以為遭遇仇家尋仇方逃跑,足徵被告至今對其犯行仍無絲毫悔意(被告所辯不可採之理由及證據,已經本院於本案判決中論述詳盡),其不甘受罰而逃亡之蓋然性實屬甚高,非予羈押,實難確保後續審理程序或執行程序之遂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綜上各情,本院認被告前揭羈押之必要性仍未消滅,從而,被告陳宇暉應自107年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王星富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