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42號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盧俊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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