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6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6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69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洪芳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洪芳菊於民國89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4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66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98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㈡緣相對人洪芳菊於民國93年2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4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274元及違約金476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⑴999元(含)以下者,無需繳交違約金⑵1000元至1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100元⑶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200元⑷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
400元⑸7000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元⑹100,001元(含)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069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芳菊456│自民國95年4│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60283│0000000000│月3日起│8月31日止││││元│509│││││││├──────┼──────┼───────┤││││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002│新臺幣│洪芳菊557│自民國95年4│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十八│││23507│0000000000│月16日起│8月31日止││││元│503│││││││├──────┼──────┼───────┤││││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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