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7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71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蔣世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叁仟貳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蔣世傑於民國103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95,761元
,約定自民國103年03月31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11日止累計80,987元正未給付,其中78,705元為本金;2,19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蔣世傑於民國103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3月31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11日止累計422,841元正未給付,其中411,270元為本金;11,48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㈢債務人蔣世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07日止累計219,402元正未給付,其中210,091元為消費款;8,11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071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蔣世傑│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06%│││78705││5月12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蔣世傑│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06%│││411270││5月12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蔣世傑│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54%│││59126││5月8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蔣世傑│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50965││5月8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