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28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鄭小 立即 鄭美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