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被上訴人 林明波
林明忠 林榕峰 許順天 蕭茂恭 呂新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7,064元【以上訴人敗訴之金額為準,計算式:217,165元+217,765元+215,684元+195,281元+102,286元+218,883元=1,167,064元】,應徵裁判費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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