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勞上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林明波
林明忠 林榕峰 許順天 蕭茂恭 呂新發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劉昆銘 律師相對人即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2頁附表編號6被上訴人呂新發之退休金差額「215,24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18,88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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