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慧玲 代理人 陳苡瑄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g2;附表:
┌───────────────────────────┐│一、聲請人目前職業?是否有固定收入?工作內容、薪資計算││方式、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二、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4年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三、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租期係││至103年6月30日,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仍應以書面說明。│├───────────────────────────┤│四、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五、聲請人曾參前置協商,協商成立後毀諾,應就「協商當時││收入狀況?成立後共繳幾期?毀諾原因?」等事項,再詳││加說明及提出相關事證。│├───────────────────────────┤│六、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