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89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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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8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8952號聲請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蒂亞事業有限公司、李家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查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究係蒂亞事業「有限公司」抑或蒂亞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 陳明 正確名稱。
(與本票原本記載不一)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