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25號原告洪清龍
施素梅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被告 黃珠雀 (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承當訴訟人)
黃建雄 許文德 李武雄 李進忠 李慶山 李明芳 李文明 黃栢源 許振南 陳木雄 董陳罔受 莊順進 陳永安 施德造 施和平 施明田 劉施金玉 施清凉 施清戰 施金瑞 施瑞昌 李建邦 李建興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黃秀美 被告 許秋英
陳順良 上2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振梁 被告 陳瑞庭 訴訟代理人 陳建彰
陳儀芳 被告惠強投資有限公司(即 黃崑銘施啟常施啟輝
施啟棟 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陳儀芳訴訟代理人陳建彰
陳瑞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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