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61號聲請人 陳佳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78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100年2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幸芳┌────────────────────────────────┐│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6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奇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奇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股票│1│1000│├──┼────────────┼───────┼──┼──┼──┤│003│奇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股票│1│1000│├──┼────────────┼───────┼──┼──┼──┤│004│奇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