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4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宗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壹壹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宗勝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中午12時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放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嗣其於同日晚間10時許,在臺北市○○區○○○路與敦煌路口為警查獲,並經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108公克)及吸食器1組;而被告經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上開毒品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警方於103年11月26日查扣之白色結晶塊1包(淨重
0.111公克,其中0.0002公克經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1108公克),經鑑定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12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該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無疑;又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3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經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4年9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前開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裁定、前開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供參,故聲請人就前開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被告雖供稱扣案吸食器1組,係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等情;然聲請人未就扣案吸食器聲請沒收銷燬,且扣案吸食器係由1只透明瓶罐連結2只玻璃圓球而成,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此有扣案吸食器照片附卷可憑,難謂屬於違禁物,故就扣案吸食器是否另行聲請宣告沒收,應由聲請人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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