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 楊燕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108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邱明通┌────────────────────────────────────┐│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