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78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被告 張德進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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