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653號原告 阮威德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 律師被告聖益全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坤錦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金訴字第2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萬8800元,並自本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陳述如起訴狀所載。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聖益全有限公司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