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38號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拾陸萬 陸仟捌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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