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8號原告 郭蔡雲
郭錦豊 吳郭秀玉
郭秀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 律師被告 王大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李宜穎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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