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133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陳高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玳股份有限公司、 謝雅淳 、 陳景裕 、 周秉弘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南玳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南玳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並提示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三、相對人謝雅淳、陳景裕、周秉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