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58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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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5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5863號聲請人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金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正確姓名。(陳金「峰」或是陳金「峯」。)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