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號聲請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温文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温文雄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2月1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聲請人時起5日內補正對相對人温文雄之戶籍謄本等事項,該裁定於97年2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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