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1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雪卿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表明97年上易字第620號判決是否業經確定?若已確定,並請提出確定證明書。
(三)上開判決若已確定,則判決內經裁判抵銷管理費新臺幣
98萬6867元部份,已生既判力,應予扣除,則請更正請求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