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17號聲請人 陳守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鷹雄國際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如期補繳。
二、 陳明 可分派之相對人鷹雄國際有限公司賸餘財產內容,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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