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86號原告中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雲英 訴訟代理人 林曉筠 律師被告德屹科技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佳 卉佳 卉被告大學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先位聲明:㈠被告德屹科技創意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5萬2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4萬5,4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被告德屹科技創意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19萬5,6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所提先位聲請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而為119萬5,653元。而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之請求,則屬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關係,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9萬5,6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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