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6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名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年利率、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