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47號原告 劉永泰 被告 劉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伍萬捌仟伍佰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扣除原告前繳叁仟元,尚應補繳貳萬玖仟貳佰捌拾肆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卓怡芳附表: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㈠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8,500元(10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1(應有部分)=74,000元。
㈡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
18,500元(10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96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1(應有部分)=1,776,000元。
㈢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
18,500元(10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64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1(應有部分)=1,184,000元。
㈣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
124,500元(104年度房屋課稅現值)×1/1(應有部分)=124,500元。
㈤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58,500元。
74,000+1,776,000+1,184,000+124,500=3,158,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