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19號原告泰隆興電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聰麒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 律師被告象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楚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7,0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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