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540號原告 林翊竹 被告 黃家駿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3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江彥儀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