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4號上訴人即被告游展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112年度訴字第344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展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及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游展誌於民國113年4月29日收受本院於113年3月28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344號判決後,不服該判決,於113年5月21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3年6月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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