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勞執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執字第4號聲請人 吳玉娥 相對人松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宥綻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13年5月1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第一項所載「...資方(即松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方(即吳玉娥)113年3月份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4日工資共計新臺幣28,280元,同意於113年5月1日前匯入勞方薪轉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前經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所示。詎相對人不履行該調解內容所載私法上之給付義務,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相符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段說明,本院自應裁定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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